<%PageName="default"%> <%ifclass=""%> 第一章   总  则

杭州市自动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自动化行业协会,英文全称:Hangzhou Auto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A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从事自动化及相关产品(含系统集成)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加强自动化行业企事业单位、自动化技术应用单位和专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杭州市自动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并提高杭州市企事业单位自动化技术的应用水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忱为会员服务,为杭州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和杭州市民政局(以下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杭州市黄姑山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
(三)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倡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当利益和健康发展。
(四)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 五 )组织本行业科技项目攻关,并为国家科技主管部门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提供相关建议和依据。
(六)组织本行业优秀自动化及相关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科技、生产、管理等活动进行分析、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对产品质量给予跟踪和监督。
(七)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积极组织科技交流、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宣传和推广先进的自动化技术及相关产品,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八)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九)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组织本行业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出国展览会,并积极组织对外交流。
(十)组织本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自动化企业和相关产品的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总结交流本行业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推动自动化及相关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市自动化行业进入国际市场。
(十三)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凡在杭州市地域范围内从事自动化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自动化及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1人,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由到会会员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